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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3/ 968-2021(代替DB43/ 968-2014)

2022/12/8 8:48:44    查看次数: 392    

 

                                                         

                                           

DB43/ 968—2021

代替DB43/ 9682014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thallium pollutant for industry wastewater


2021- 12 - 31                             

湖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按 GB/T 1.1—2020《导则  1 的结构和的规定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于 201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铊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控位置及控制要求;

——增加了初期雨水和生产过程循环用水的控制要求;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明确了本文件适用的废水中铊的监测方法;

——更新了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968—2014)同时废止。本文件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南大学、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202112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630 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涉铊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涉铊工业企业、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铊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相关标准的排放管控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铊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铊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现有涉铊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铊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涉铊工业企业的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适用于涉铊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及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适用于涉铊工业企业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存和定 HJ 494          指导

HJ 495    设计

HJ 700    65 元素的测定 子体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铊  thallium pollutant industry

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涉及铊或涉铊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生产设施。

3.2

生产  circulating water for production process

生产工艺过程中循环使用的工业用水,包括间接冷却水、工艺用水、锅炉用水,其中工艺用水含产

品用水、洗涤用水、直接冷却水和其他水。

3.3

初期  initial rainwater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4

直接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thallium-rel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为两家及以上涉铊工业企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它污染控制要求执行表 1 规定。

1   限值

 

4.2   对涉铊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中明确用于冲渣、浸出、漂洗、碱洗、脱硫等用途的生产过程循环用水单元,铊污染物控制限值为 0.015 mg/L,监控位置为循环回用水前的处理设施出水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储存设施出口。国家相关标准排放限值或管控要求严于本限值或管控要求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4.3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5   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   工业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涉铊工业企业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应按照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中的规定执行。

5.2.2   涉铊工业企业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5.2.3   对涉铊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 HJ 700《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5.2.4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总铊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涉铊工业企业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涉铊工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文件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涉铊工业企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监督的设备,并依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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