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废气处理 |
发动机排气噪声 |
发电机风机噪声 |
机房的隔声吸声 |
排烟系统消音 |
排送风系统消音 |
空调内部噪声治理 |
风机气流噪声治理 |
空调末端噪声治理 |
空调风管噪声治理 |
空调机房噪声治理 |
落水装置噪声治理 |
冷却塔隔声屏 |
冷却塔消声器 |
冷却塔消声窗 |
低频振动噪音治理 |
电梯摩擦噪音治理 |
机房噪音的隔声 |
电梯井的隔声 |
水泵房隔音降噪 |
钢铁企业噪音治理 |
纺织厂噪音治理 |
工厂车间降噪处理 |
工业空压机噪声 |
机械设备噪声治理 |
配电房噪声治理 |
水泥厂噪音治理 |
民用建筑降噪工程 |
酒吧KTV噪声治理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相应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 表1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
允许噪声〔分贝(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高不得超过115 |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 表2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
允许噪声〔分贝(A)〕 |
8 |
90 |
4 |
93 |
2 |
96 |
1 |
99 |
高不得超过115 |